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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6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住庄浪县**镇**村**社**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庄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庄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街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泾甘线130km+800m(庄浪县**镇大药房门前)路段超车后驶回原车道时,与路边行人史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史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庄浪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16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麦长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30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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