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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礼区院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3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白旗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0时,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冀GD****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经过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邮电街路段时,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90mg/100ml。同日21 时05分,在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崇礼院区医务人员提取了被告人刘某某的血液检材。2019年9月21日,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进行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最终的鉴定意见为: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8.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刘某某到案经过;3.被告人刘某某照片、人口信息;4.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5.被告人刘某某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6.被告人刘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7.被告人刘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8.被告人刘某某的讯问笔录;9.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10.被告人刘某某验血现场影像资料DVD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16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成

检察官助理:王文韬

2020年73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依法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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