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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开检部一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91970********,群众,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办事处**号,现居住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办事处**区**号楼**室,**大厅**银行保安。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3时24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鲁*****甲(伪造的机动车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路与晶华路交叉口时,与前方等待放行的鲁*****乙轻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负责处理该交通事故的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民警提取了被告人刘某某的血样,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事故对方损失人民币一百元,并取得了谅解。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存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和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牌的从重处罚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的鲁*****甲(伪造的机动车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证人吕某某、郜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7.民警现场出警和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方海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办事处**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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