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莲花县**乡**村**号,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镇**市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28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苏荷酒吧饮酒后驾驶粤B0N1**小型轿车行驶至迎丰西路步步高十字路口路段,因倒车时撞到停在路边执勤的湘N96**警号小型轿车,随即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经抽血检验,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6mg/100ml,为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爱军

检察官助理:舒升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