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61972********,汉族,初中文化水平,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乡**村**号,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单元**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9日23时47分许,交警在**街道办**红绿灯处执勤,发现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LSL****小型轿车面色通红,酒气浓烈。经检验刘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98.0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供述等。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微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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