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66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单元****号,现住成都市青羊区********单元**号。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0时18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川*****的白色飞度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青羊区**路**段内侧辅道距**路约5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17.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当日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行驶经**路、**路外侧主道**路内侧主道,系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昱入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侯审,联系电话:18190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函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