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66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号。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0时18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川*****的白色飞度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青羊区**路**段内侧辅道距**路约5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17.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当日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行驶经**路、**路外侧主道**路内侧主道,系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昱入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侯审,联系电话:18190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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