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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二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扎兰屯市**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住**办事处**小区**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扎兰屯市风光东路附近路段时,被扎兰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86.54mg/100ml。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驾驶证复印件等;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同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光

                                 检察官助理:王琪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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