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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临渭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9时5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陕******号一汽小型普通客车沿绛帐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209省道**路十字,被巡查交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33.22mg/100ml。案发后,交警现场将刘某某带至扶风县人民医院进行血醇提取,后带至交警队询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户籍信息、强制措施文书、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甲、魏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菲菲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9230****。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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