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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公诉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12 月21 日17 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辽G****1号小型轿车,沿三狮线由北向南行至三狮线37KM+400M 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谢某某驾驶的悬挂辽N****3 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刘某某、谢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6.97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诊断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2019]临鉴字第55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2019]临鉴字第3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乙醇测定[2018]第12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逾期未检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受伤,两车损坏的结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靳艳丽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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