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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林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内蒙古林西县认,个体,无前科。住林西县******对面**,2020年3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DJ****号银灰色小型客车,从林西镇南街汽车站对面的站前洗车去往林西镇红五星附近,行驶至林西县林西镇第一中学西侧红绿灯附近路段处时,被林西县公安局巡逻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2月28日,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  巍

检察官助理:于末涵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3.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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