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林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内蒙古林西县认,个体,无前科。住林西县**镇**街**对面**,2020年3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DJ****号银灰色小型客车,从林西镇南街汽车站对面的站前洗车去往林西镇红五星附近,行驶至林西县林西镇第一中学西侧红绿灯附近路段处时,被林西县公安局巡逻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2月28日,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 巍
检察官助理:于末涵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3.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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