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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73********,汉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程度,住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饮用白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三轮车,从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家中出发,行驶到枣庄市山亭区**街道**村,与该村村民朱某某发生纠纷。当日17时许,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带刘某某去山亭区人民医院抽血取样。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刘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264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朱某某证言,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书证、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运杰

张瑞石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家中,联系电话13561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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