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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53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7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某某某某村三队41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SK****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正阳县某某镇某楼附近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2274号鉴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6.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淑慧

检察官助理:余存存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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