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二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8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住南京市建邺区**新寓**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皖FD****号牌的小型客车,沿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桃园居小区附近时,被当场查获。经检测,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9.7mg/100ml。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德
检察官助理:周强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建邺区**新寓**村**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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