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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2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镇**村**号,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苑**幢**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苏AN****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兰家庄处,被交警一大队民警查获,后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7.7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刑事摄影照片、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查扣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金凤

                                  检察官助理:徐  佳

2020年10月22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苑**幢**室,联系电话:13776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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