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5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会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赣******二轮摩托车从会昌县城出发,前往**镇**村的家中。当日11时5分许,沿S217线由南往北行驶至**村**小组路段时,操作不当,车辆倒地,造成自己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2.3mg/100ml,刘某某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友生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会昌县**镇**村**小组23号,联系电话15270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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