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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74********,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工,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沂南县城丹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芙蓉路交叉路口时,与沿芙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的李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经检验,被告人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0.1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书。

2.现场勘查笔录。

3.书证:发破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宝山

2020年9月1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001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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