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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社区****号,现住址三河市燕郊****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在其朋友家吃饭期间喝酒。当日19时10分许,刘某某驾驶京Q2****号小型客车在三河市燕郊镇冶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迎宾路交叉口东侧300米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周某某驾驶的津N9****号小型客车相撞,后又与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冀RW****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以及津N9****号车乘车人陈某某、京Q2****号车乘车人张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三河燕郊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41.05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三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事故责任认定书、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光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8113****。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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