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微水镇**村**区**号,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井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井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1时48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本人的无牌照“宗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井陉县建设路行驶至150路口路段时,被井陉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228mg/100mL,现场刘某某拒不在文书上签字,当晚提取其静脉血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224.7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刘某某户籍前科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证明、呼气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委托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丽英

检察官助理:刘圆圆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井陉县微水镇**村**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