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现住任丘市**庄**号,农民,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冀******号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北汉乡大石路苏庄道口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8.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被告人刘某某的血液检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8.14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冬梅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及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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