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361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镇**村**队**号,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镇**村**队**号。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02日21时许,刘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冀F*****白色别克小型轿车,沿保定市乐凯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公安酒驾治理点时被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查获。后公安干警对刘某某依法进行血液酒精鉴定检测。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刘某某抽血后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4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刘某某供述,现场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 秀 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侯审;
2.案卷材料二册及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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