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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皮县院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71993********,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皮县**镇**村**号,现住址南皮县**镇**村**号。2018年10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南皮县检察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5日21时许,刘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南皮县**路300米处,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扣。对刘某某抽取静脉血,后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49.44mg/100ml,为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无犯罪经历调查情况说明,驾驶人员及车辆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燕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南皮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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