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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卢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北省卢龙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卢龙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酒后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冀C*****小型轿车,沿卢龙县**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店门前路段时,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观察不周、措施不当,与前方顺向行驶的刘某乙驾驶的冀C*****小型轿车、谭某甲驾驶的冀C*****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各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卢龙县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认定,刘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天津市津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6.0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刘某甲于2020年4月21日被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民事部分已经调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事件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谭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王雅杰

 (院印)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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