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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唐山市路北区**路**里**楼**门**号,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小区**区**楼**单位**室。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冀BO****小型轿车行驶至唐山市路北区站前路谊园道与常南道处时,被正在执勤检查酒后驾车的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2.25mg/100ml。后经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3mg/100ml。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八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田丽丽

2020年9月3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于唐山市路北区**路**里**楼**门**号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27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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