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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5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冀E*****小型轿车沿华龙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监控卡口以南,李某某驾驶冀E*****小型客车沿华龙大街由南向北行驶驶入逆行线,两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冀E*****小型客车发生侧滑与谢某某停放在华龙大街西侧的冀E*****小型轿车发生事故,造成三车损坏,路边设施损坏。经鉴定刘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181.88mg/100ml,巨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谢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谢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出警及抽血视频;7.其他案件资料:受案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苑萌萌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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