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8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乡**行政村**村**号,现住址张北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0日21时56分许,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冀G8****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张北县中都大街与兴和路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经血液乙醇含量鉴定,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9.20mg/100ml。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2.酒精呼气式测试检验单、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3.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信;
4.现场查获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琴
检察员:曹国生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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