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开检公诉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7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现住址:张家口市桥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黑色思威牌小型汽车(车牌号:冀G0****)自张家口市桥西区赐儿山福居工地出发,沿张家口市西外环由北向南行驶,后进入张家口经济开发区盛华西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盛华西大街与胜利中路交叉口西侧被执勤民警查扣。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0.5mg/100ml,系醉酒驾驶。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表示自愿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人口信息查询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钮某某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4.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志恒

检察官助理:陈素君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张家口市桥东区**小区**号楼**

单元**室,联系方式:1378458****;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