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6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乡**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6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13时50分许,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报废无牌二轮摩托车与王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安郑线贾黄村路段发生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5月14日,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4.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等;
2证人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视频光盘壹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彦平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公安侦查卷壹册、检察起诉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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