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91969********,户籍地及现住址:新乐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乐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0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30日13时40分,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新乐市曲承公路北坦村口处被新乐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176.19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新江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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