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2014年11月14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5000元;2019年7月27日,因殴打他人被易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易县公安局大龙华派出所移交易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经鉴定,刘某某驾驶机动车期间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1.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维福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视听资料光盘一张随案移送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