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刑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1199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乡**村,住本村,务农。2020年7月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顺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9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1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2时29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醉酒驾驶牌号为冀F*****的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望都县**桥东口处被执勤民警查扣。经望都县中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某某驾车时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03.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光霞
2020年10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电话:15203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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