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镇**村**号,现住本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2时50分许,刘某某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沿10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涞源县水堡镇塔儿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左某某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左某某在送医途中死亡,经涞源县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有中心标线的道路上会车时,跨越中心线,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慧萍
检察官助理:王景齐
2020年9月8日
(院印)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2.行驶证一本、事故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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