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0时39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湘J718ZN小型轿车沿京港澳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涿州北站检查站被高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涿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驾车被查获时血乙醇含量为191.342mg/100ml,属醉酒驾驶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宝坤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北京市**区**街**片工地,联系电话: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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