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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乡**村**号,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冀T*****轻型厢式货车由深州市**乡**村出发,行至深州市**路**村南时,被执勤奋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44.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3、血液酒精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满毅兵

检察官助理:杨丽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深州市**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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