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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乡**村**号,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4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冀J*****轿车,行驶至献县**路**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6.63mg/100ml。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广如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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