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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镇**村**号,现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打工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经鉴定,送检的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1.30mg/100ml)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赵佗路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新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硕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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