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19〕33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5月17日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4199005173810130624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乡龙王庄村寺儿湾22号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乡**村**号,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东五里**小区石家庄市桥西区东五里**小区**。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6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冀A*****的白色一汽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西二环槐安路北300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北300米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进行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8.90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素娟
2019年11月14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候审;
案卷贰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现场执法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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