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7时18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鹿泉区大河镇双庙村双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双庙村委会门口,被接警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4.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34.88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娅轻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电话1573363****。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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