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住秦皇岛市抚宁区**镇**山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冀C*****号小型轿车沿抚宁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街交叉口向西左转弯时,与郑某某驾驶冀C*****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坏、郑某某车上乘员赵某某受伤,刘某某驾车逃逸。经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94.6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现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呼气酒精测试仪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张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郑某某、赵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5勘验、验车笔录;
6鉴定意见: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7视听资料:出警、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素敏
检察官助理:田蕾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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