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323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住秦皇岛市抚宁区****山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12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冀C*****号小型轿车沿抚宁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街交叉口向西左转弯时,与郑某某驾驶冀C*****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坏、郑某某车上乘员赵某某受伤,刘某某驾车逃逸。经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94.6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现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呼气酒精测试仪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张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郑某某、赵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5勘验、验车笔录;

6鉴定意见: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7视听资料:出警、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素敏

检察官助理:田蕾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