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1〕Z3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0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路**胡同**排**号,现住户籍地,衡水市**酒店前台,群众,无犯罪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冀TA****小型汽车沿前进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大庆路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8.65mg/100ml,被告人刘某某对结果存在异议,要求复检,经河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等;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查获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晶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侦查卷检察卷各一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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