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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4198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号,现住饶阳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冀T2****号小型轿车沿饶阳县平安西路由西向东驾车掉头时被饶阳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刘某某血液乙醇成分含量为196.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发破案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阳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周彦利

                                      检察官:田  莉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户籍所在地。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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