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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8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镇**村人,现住该村,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5日21时17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朝阳路宏润大街至建新大街路段处,被在此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酒精鉴定为95mg/100ml,后经对其抽取血样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检验含量为11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东方 

2020年5月16日 

附:

1、本案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83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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