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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黄骅市******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沪C*****小型轿车沿南大港港南路由北向南行至小辛庄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扣。后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6.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信息;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顺

检察官助理:石  震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黄骅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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