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一部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31965********,汉族,小学毕业,中共党员,信阳市平桥区平昌关镇李营村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信阳市平桥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4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豫K****5号小型汽车(已达报废标准,属于套牌车辆)沿信阳市平桥区***镇**村出发,由西向东行驶至**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1.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李守银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醇鉴定报告;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洁
秦卫华
2021年1月18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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