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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 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2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卢氏县**乡**社区(户籍地:卢氏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9年1月3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卢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期间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汽车,由卢氏县***饭店驶往卢氏县***社区,驶至卢氏县***红绿灯处被民警查获后,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驾车逃离,在卢氏县****学校门口路段,刘某某弃车逃跑,被执勤民警抓获。经三门峡市公安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0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为国

2020213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卢氏县***乡***社区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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