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9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人,户籍在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路**号,住河南省孟津县**工地宿舍。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30日20时30分,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为豫******天马牌两轮摩托车(已注销)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事故中队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所送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4.4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刘某某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金轮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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