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现住**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3日20时左右,刘某某驾驶豫C*****号小型轿车至新安县外国语初中门前路段处被交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83mg/100mL,后被带至新安县人民医院抽血。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林
检察官助理:陈杰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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