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88********,汉族,初中毕业,住登封市大金店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大金店镇**村家中饮酒后,驾驶豫A*****小型轿车沿2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大金店镇雷村路段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栗万路驾驶的豫A*****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豫A*****挂重型罐式半挂车相撞,致两车损坏。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刘某某静脉血醇含量为258.53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至1.5万元,并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段华蕊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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