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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泰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泰来县,公民身份号码2302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黑龙江省泰来县泰来镇**街**委**组,无固定职业。2012年10月11日因犯强奸罪被泰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0年3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泰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1时,被告人刘某某在泰来县建设路**歌厅酒后驾驶黑B****9号马自达牌小型轿车倒车时与停在停止线后等候红灯的郭某某驾驶的辽B****6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相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后果。经事故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郭某某无事故责任。经鉴定:在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其中乙醇含量为111.1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

2.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血样笔录、道路事故认定书等;

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军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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