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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041998********,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住泸州市江阳区**道**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0时2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在泸州市龙马潭区大通路与杜家街十字路口,与李某某驾驶的川******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刘某某随即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驶至龙马潭区船山楼路口时,被随行的出租车驾驶员邓某某拦下。经鉴定,刘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97.6mg/100mL。经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同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从重处罚。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刘某某取得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章洪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7683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封、散页材料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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