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2018年6月5日因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一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19日0时2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闽JJK****小型轿车在仙居县仙清线石板路村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43mg/100ml,经检测,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现场照片、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熙镇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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